物流行业运营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下游行业产品的价格与消费、社会物流总成本的高低。因此,物流企业大多关注税收负担,通过控制税负和降低运营成本,降低整个供应链成本。
◎创客问题◎
近日,大连瑞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盛民向记者咨询,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他创立的A公司是一家从事仓储物流的小微企业,土地占地面积达10000余平方米,目前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之前已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黄盛民想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可以享受到何时?可否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优惠?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王忠华
目前,A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的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其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33号文件的优惠可以享受到今年年底。关于33号文件的优惠到期后是否延续,提醒A公司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对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优惠,A公司如果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根据33号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物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内,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双重减半征收的叠加优惠政策。在减半的基础上再享减半优惠,即A公司可以按其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2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税收优惠的办理方式,这家物流企业申报即可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但A公司须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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