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投资了一家合伙创投企业A公司。A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且到2019年10月将满2年。请问,我公司何时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在投资A公司满2年,即2020年12月所属纳税年度?还是在A公司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即2019年10月所属纳税年度?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从文件规定来看,你公司是创投企业A公司的法人合伙人,只要A公司对B公司的实缴投资满2年即可。因此,你公司在2019年度,就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天宁区税务局 虞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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