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纳税人前来咨询,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意外、突发故障等原因,想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报废损失,应怎样判断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应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同时,《管理办法》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应采用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类型。
按照规定,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资产损失外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又该怎么办呢?《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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