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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足未必缴对 纳税地点务必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开来所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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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纳税人往往需要缴纳多个税种,不同税种又可能存在不同的纳税地点。但是,一些纳税人习惯在同一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个税种,从而疏忽了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差异,或者出于某种目的恣意改变纳税地点,结果导致税款没少缴,却出现缴税地点选择错误,最终导致接到税务机关的涉税风险提醒或者接受税务检查。本文通过案例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纳税地点出错的情形。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出错

    例1: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某地级市A区(县级),同时在该市B区(县级)有一处经营用房。市税务局分别设立了A区分局和B区分局,作为相应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甲公司在A区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A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甲公司正常应向A区税务分局办理所有税种的申报纳税。2018年8月,甲公司接到B区税务分局的涉税风险提醒,风险点主要是甲公司未就位于B区的经营用房向B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B区税务分局在与当地房产、国土等部门信息交换时,发现了这一问题。

    政策解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甲公司虽然许多税种是向A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但对位于B区的经营用房必须向B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出错

    例2:乙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为某地级市A区(县级),并在A区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向A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2016年3月,乙公司在该市B区(县级)竞得一块土地,2018年1月,在B区的相关开发产品开始预售,乙公司所有税种均已按时足额向A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纳税申报。2018年8月,乙公司收到B区税务分局纳税风险应对通知,风险点主要是其未向B区税务分局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未缴纳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规定,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相关政策同例1。因此,乙公司应就其在A区和B区开发的项目分别向A区和B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出错

    例3:丙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某地级市A区(县级),在A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018年3月,丙公司自然人股东刘某转让股权。刘某了解到某贫困县C县有吸引税源的优惠政策,对在C县纳税的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于是,刘某在股权受让方的配合下,将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在C县申报缴纳。A区税务分局在与工商部门交换信息后,发现该笔股权转让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遂作为涉税风险进行应对。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本案例中,刘某涉及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当向丙公司所在地A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出错

    例4:丁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位于某地级市A区(县级),但具体地理位置为与B区(县级)交界处,该公司在A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018年1月起,丁公司通过分别位于A区和B区的两个排放口排放污水,并正常向A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污水排放的环境保护税。此外,根据B区环保部门移交的处罚信息得知,丁公司曾于2018年5月将环境保护税应税固体废物偷排到B区某河边。B区税务分局通知丁公司补缴相关环境保护税。

    政策解析: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案例中丁公司应当就其向A区和B区排放的污水、固体废物分别向A区和B区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出现纳税地点错误的情形还有很多,本文不再一一列举。对此,法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往往会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补税,有的甚至作为违法行为对其查处。因此,纳税地点出错的涉税风险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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