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

联系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ZHONGHUI政策与观点
政策与观点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开来所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947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55.html

0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地址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2号楼1103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

二维码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