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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收入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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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征税款由“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对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须关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扣除凭证等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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