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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2项信息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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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规定填开相关栏目、项目,内容真实。近年来,特别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22项。

    1.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3.自2017年1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5.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示:对于提供建筑服务,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是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而无需具体到详细地址。

    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的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在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是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出租不动产,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是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3.经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1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15.税务机关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6.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异地)”字样。

    提示:增值税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即为其他个人。

    17.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异地)”字样。

    18.税务机关为销售取得不动产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在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在备注栏填写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9.税务机关对销售取得不动产的纳税人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20.税务机关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1.税务机关对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22.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提示:各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此外,还应遵循本省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备注栏的相关填写规定。

    如,广东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浙江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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