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如分公司、经营部等。有纳税人询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自行对其实施税务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因此,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比如,分支机构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生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情形,经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后仍超过规定限额,需要补缴税款,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协调税法的刚性与征管实务中对政策理解不同的矛盾。
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时适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如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捐赠等这些《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比例的政策时,将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但是,涉及诸如福利费、通讯费、取暖费等各地理解或是地方政策不同的问题,就会发生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扣除规定不一,检查时会出现究竟以哪里的政策为准的矛盾。通常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税务检查人员为了减少当地检查补税的责任和应对成本,以当地偏紧的政策口径调整,总机构汇总时也区别对待。那么,在总机构的调整计算中,各地的标准也不同,这会给总机构的检查人员带来困惑。因此,建议财税部门对于共性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于税务检查执行的统一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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