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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要注意五个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开来所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次数: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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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规定了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范围、行为和价值等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五个事项。

    新购进设备器具不一定是新的设备器具

    财税〔2018〕54号文件中所称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一定是新的器具,而是指企业的购进行为是新近发生的。企业购进设备、器具有两种方式:购买或自行建造。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购买设备、器具时,不一定都是全新的设备、器具,而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买进最合适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设备、器具。这些设备、器具,既可能是全新的,也可能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过的旧的设备、器具。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设备、器具,只要购进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就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要求。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规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三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非不动产资产。对于专门用于企业福利的设备、器具,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福利费,在企业当年福利费支出限额内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不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购进时点按购进方式确认,不按到货或完工时间确认

    购进时点不是简单地以设备、器具购买到货或是建造完工投入使用的时间确定。企业购买或建造设备、器具的方式不同,其购进时点的确认也各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在购进时点的确认上,最大程度地立足企业经营实际,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一次性扣除时间是使用次月,不是购进当月

    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是一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形式。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方式。但是,企业的选择权只有一次,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选择并申报。无论企业如何选择,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的规定,在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假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申报,该公司一套符合规定的设备、器具在2018年12月投入使用,企业在2019年4月预缴申报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该项固定资产费用。

    一次性扣除是加速折旧,不是“加计”折旧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二者处理不一致的,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在依法确定的该项设备、器具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预缴、年报)时不得重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在折旧期限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因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已全部税前扣除,其税收净值为0元,其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入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税费(除增值税外)记入当期费用,该项财产的当期未纳税调整折旧和未折旧净值不得税前重复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是自行扣除留存备查,不是备案扣除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资料,应当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在10年内留存备查。企业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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