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

联系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ZHONGHUI政策与观点
政策与观点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693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023.html

0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地址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2号楼1103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

二维码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