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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热点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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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哪种发票?

  (一)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开具发票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5.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产品都是向国外出口的,进项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8.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9.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0.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11.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12.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13.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1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16.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17.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1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是否可以查询发票的消费税扣除情况?

  可以查询,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选择需要查询的发票,点击详情,在状态信息模块、扣除类模块可查询消费税扣除情况。

  2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开具不征税发票?

  方法1: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开具时,在项目名称中输入项目信息,点击“自行选择商品编码”,输入需要开具的不征税商编,“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类型”选择不征税,点击“保存并带入当前行”即可。

  方法2:在开票信息维护模块提前维护。进入开票信息维护,选择“项目信息维护”,点击“添加”,输入需要开具的不征税项目名称、商编,“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类型”选择不征税,点击“保存”;之后在发票开具页面,选择刚刚维护的开票信息即可。

  2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原税控专票进行部分红冲后,红冲后发票的剩余进项税额无法勾选抵扣,如何处理?

  2019年税控2.0上线后,对于税控发票的规定就是部分红冲后剩余部分不允许再勾选抵扣;电票平台允许数电票部分红冲后剩余部分仍然可以勾选抵扣,但税控发票的部分红冲仍然按照原规定(无论红冲发票是税控还是数电仍按照原蓝字税控发票的规定执行)。

  22.如何获取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

  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的开票、受票范围,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开展,后期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扩大范围。

  目前,河南省暂未纳入开票试点。

  23.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

  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而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税务数字个人账户下发票推送功能模块,推送到企业报销入账。

  2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时,哪些类型的发票只能开具一行项目明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旅客运输服务、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代收车船税、二手车业务类型数电票时,只能开具一行项目明细,暂不支持增行操作。

  点【增行】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当前模式只能开具一行项目信息”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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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办税人员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退出登录的情况下,从一家公司身份切换到另一家?

  登陆电票平台后,右上角会有一个身份切换按钮,可以切换到其他企业办税、个人办税、跨区域办税。

  26.未领用税控设备的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弹出提示抄报税的信息,该如何处理?

  这个是系统很早之前加的温馨提示,不涉及的纳税人直接关闭即可。

  27.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过了征期,无法正常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与征期一致,过了征期无法在电子税务局报送,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8.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设置规则是什么?

  1、如果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致,财务报表就允许正常申报;

  2、如果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不一致,拦截并提示企业修改财务报表备案与企业所得税一致,提示内容:您财务报表备案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不一致,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请调整修改您的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后再进行申报;

  3、如果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默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展示财务报表;

  4、如果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默认按季展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29.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提示“财务报表备案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如您的税种认定中有企业所得税,则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系统校验规则为:

  1、如果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致,财务报表就允许正常申报;

  2、如果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不一致,拦截并提示企业修改财务报表备案与企业所得税一致,提示内容:“您财务报表备案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不一致,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请调整修改您的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后再进行申报;”

  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目前不支持在线修改,需要您作废原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后重新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作废模块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在“历史备案信息”页面,点击“作废”。

  重新备案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打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填写表单。

  3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无法通过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申报投资人、法人或业主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系统更新升级后,对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投资人、法人、业主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时系统进行阻断,应在“经营所得”模块中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范围为员工(非法人、非投资者、非业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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