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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3年5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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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2023年5月热点问题

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3.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4.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6.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发放的离职补偿不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7.当年因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放弃享受高新优惠税率,次年研发费用比例达到,能否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指的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而不是单独指其中的某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申报表,需要填写的相关数据包括研发费用在内都是需要填写连续三年的数据。

  因此,单纯今年的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连续三年汇总计算后研发费用不达标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从取消的年度开始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8.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如何计算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一、……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9.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1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1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12.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是被办税授权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如果是被任职受雇、被申报收入或被财务可以通过发起异议申诉进行处理。

  3.如果是被法人需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3.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看不到【开票业务】?

  常见原因:

  纳税人可能为非开票试点企业;

  办理人员当前身份无相关权限。

  操作指引:

  检查纳税人是否核定数电发票票种,非开票试点企业暂不开放使用“开票业务”模块,暂时无法开具数电发票,非开票试点企业如需开具发票,仍使用原开票软件进行发票开具;

  检查纳税人当前登录的身份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办税员无开票相关权限,指导纳税人切换身份。


  14.无法打开税务数字账户界面或打开后功能显示异常或空白页面?

  常见原因:

  (1)操作员不具有税务数字账户权限。

  (2)浏览器版本兼容性问题。

  操作指引:

  (1)纳税人核实登录身份,建议由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查看是否进行功能授权。如未授权的,可通过“管理”按钮人员权限为办税人员添加税务数字账户等权限。

  (2)建议使用最新版本的浏览器。推荐版本如下:

  IE>=9

  Edge>=84

  Firefox>=83

  Chrome>=84

  Safari>=14.1


  15.企业开具发票需税务APP上扫码进行人脸认证,但是一直提示“认证失败,原因为:人脸核验失败”?

  常见原因:当前人像信息和后台记录信息核对比对不通过。

  操作指引:

  判断是否为系统版本问题。

  使用税务APP进行操作的,可先核实使用的税务APP是否是最新版,可在“我的-关于”查看版本信息(如广东税务APP安卓最新版本号2.39.0);

  如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可选择右上角“新版登录”;

  排查版本问题后无法解决的。建议自然人首次报错后去大厅实名办税系统重新采集更新,完成后第二天进行重试。若仍然不过,请联系税务机关并提企业信息、自然人证件姓名信息和清晰的人像头部照片等。


  16.试点纳税人反馈其收到的农产品发票能够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但是在【抵扣类勾选】没有对应发票,已核实该发票未处理过。

  常见原因:

  本月成为试点纳税人,需下一个月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才可以进行勾选。

  发票开具时未选择特定业务。

  发票开具时未选择农产品商品编码。

  判断是否符合系统操作规则。系统规则为开具日期在受票企业成为“用票试点企业”次月1日前的农产品发票不支持在电票平台进行农产品业务抵扣勾选操作,请留意抵扣类勾选界面的系统提示。

  补偿措施:

  目前可以填写申报表-附表二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进行抵扣操作。

  判断发票票面是否有农产品标识。

  判断所使用的商品编码是否为农产品商品编码。

  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如下图)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4)如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则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


  17.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一般纳税人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50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8.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20.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

  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进行标识:(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入账的发票;(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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