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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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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docx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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