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一处销售商品用的门市房,由于建造时间太久,该门市房已不适合再继续经营使用。因此,A公司对该门市房实施推倒重置工程。但在该门市房建造期间,A公司由于经营资金紧张,决定对正在建设中的门市房,即在建工程,整体对外转让。A公司对转让该在建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那么,转让在建工程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是否妥当呢?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其所立的书据才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由于没有完工,不能在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转让时所签订的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并不妥当。
那么,转让在建工程合同,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合理呢?其实,转让在建工程实质上是在出售不动产半成品的所有权,由此双方形成了购销关系。《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在建工程合同,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比较合理。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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