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2022-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三十四)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
41.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退役军人部牵头,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心理健康教育。(民政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和遇困群众救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医保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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