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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2022年2月税政一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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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


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税目进行调整。现对《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发布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中税则号列进行相应调整,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22]6号)


主要内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请遵照执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企业所得税


1、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 号)


主要内容: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车船税1、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主要内容: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收

1、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主要内容: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进行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1号)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


综合税种

1、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主要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等7个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税收征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    

主要内容: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包括: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

主要内容: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大力推进“一窗办事”,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主要内容:自2022年2月1日起,海南省税务机关决定对27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例如: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等。


财会类


1、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 

主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准则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其他类


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

主要内容: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完善金融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强调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措施和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对高风险情形强化尽职调查,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出的低风险业务、客户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以及代理行、汇款、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等特殊业务下的尽职调查要求。完善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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