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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2021年12月税政一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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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三省市税务局公告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主要内容: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发票版式全面简化、开票流程全面简化、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2021年12月1日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试点地区正式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对于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

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主要内容: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澜之教育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

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适用月度税率表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主要内容: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进出口税收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2022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继续维持7.4%。2022年将对税则税目税率进行技术性转换。同时,为适应产业发展及便利贸易监管需要,还将调整部分税则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30个。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主要内容: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税收征管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主要内容:明确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权益性审核。做好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规定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将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五章(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二十七条。
明确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范围;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

主要内容:为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特殊人员的获得感,就做好特殊人员纳税缴费服务工作采取12项措施:一、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二、提供优先办理服务。三、完善便民设施。四、畅通传统税费支付渠道。五、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六、提供多语言交流服务。七、丰富就近办税缴费服务网点。八、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九、加强智能办税缴费的宣传引导。十、推行志愿援助服务。十一、开展定向政策辅导。十二、做好急难问题协调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主要内容: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5、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会类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主要内容: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四、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主要内容: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七条有关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其他类


1、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2、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容摘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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