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有什么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规定:“一、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二、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三、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2.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灾后重建减税政策如何享受?
一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且已缴纳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办理退(抵)税。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可以直接填写预缴申报表享受减税政策,并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实际享受减税金额,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4.我2020年有大病医疗支出,今年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相关大病医疗金额如何查询?
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您也可根据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上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填写。
5.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现办理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6.纳税人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7.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该出租房产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因此,符合财税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出租房产用于上述用途的,可以享受该优惠。
8.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豫残联〔2021〕24号)规定:“二、审核、申报事项 (一)审核、申报时间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当年度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0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三)申报缴费工作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残保金。”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工资总额填报口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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