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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洞察|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是否可不取得发票?

来源:中汇浙江所 作者:胡钟淼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次数: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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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一直是企业财务工作中的痛点,关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什么情况下能不取得发票,往往是工作中客户咨询的热点问题。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以企业所得税规定为起点,结合增值税纳税实务,对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是否应取得发票进行分析并提供针对性建议。

 

一、并不是所有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从事小额零星业务如何界定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若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不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第九条也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如何判断进行了明确:即判断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结合上述文件,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按次纳税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或者按月纳税10万元以下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如何理解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

 

根据20193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解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即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只能适用按次纳税,单次达到500元即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个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下想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去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根据28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当企业发生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时,区分以下情况判断是否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 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金额未达到500元的,企业可用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金额超过500元的,企业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企业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提醒:企业支付给个人费用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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