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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二)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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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请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3.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5.我们是黑龙江省一家大型企业,近期已全额缴纳了5、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退还多缴的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你单位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该减半征收。如果你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你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你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6.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我们单位已经按照当地要求,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请问怎么办?

答:按照政策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和当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公布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别已调整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并征收三项社保费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该退的退,该抵的抵。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已经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您可以依据本地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按照规定退抵。


7.我是一家湖北企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政策对湖北省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政策规定,湖北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8.我们是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2020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这次的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我们能享受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您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3至6月)延长到了10个月(3至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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