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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月底之前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征收率是多少?发票如何开具?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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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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