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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30条发票政策梳理,抓紧学习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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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提纲


01、“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02、“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03、“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04、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05、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部门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06、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7、发票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结时限变化

0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优化

09、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10、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年底前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和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2、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13、不得离线开具发票两种情形

14、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15、自2020年2月1日起,自然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6、自2020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认发生变化

17、自2020年2月1日起,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18、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19、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2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21、开具原税率发票,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

22、代开劳务报酬、特许权适用费发票环节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3、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24、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

25、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26、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27、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

28、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29、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进行调整

30、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政 · 策 · 详 · 情
对应政策,对应规定


01、“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2、“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3、“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4、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05、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部门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根据确认结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可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帮助纳税人回退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6、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7、发票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结时限变化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领用发票,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时办结。在便利守法纳税人的同时,为防范税收风险,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不适用此项便利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优化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09、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经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
10、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年底前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和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2、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3、不得离线开具发票两种情形
1.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4、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
15、自2020年2月1日起,自然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公告解读中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或自开专票;自愿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二手房业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16、自2020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认发生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17、自2020年2月1日起,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18、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第二条
19、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
2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1、开具原税率发票,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22、代开劳务报酬、特许权适用费发票环节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19年多地出台代开发票环节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字样,就是提醒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总局公告2018年61号文件
23、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23号)
24、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43号)第五条
25、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23号)第四条
26、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

政策回顾

专用发票丢失,
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
27、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
10月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发票管理系统2.0版集成了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及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优化升级了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和发票查验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销项发票查询、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发票下载等功能。
28、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23号)第三条
29、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进行调整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30、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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