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确定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关键。实务中,部分从事禽类屠宰的企业,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把握不够准确,将不应计算在当期销售货物之中的产品也计算在内,任意扩大了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惠民县税务局税务人员在风险核查时发现,某禽类屠宰企业F公司在申报2018年度增值税时,将毛鸡的头、爪和内脏全部算进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最终,F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331.2万元。
症状:产品出成率明显偏高
F公司主要从事家禽类屠宰加工、销售,原材料是毛鸡,最终产品是西装鸡(西装鸡是相对于中装鸡的说法,中装鸡不去头去爪,西装鸡去头去爪——编者注)。
山东省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的预警指标显示,F公司可能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税负异常的情况。于是,税务人员采集了F公司201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数据,并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采集了F公司2018年《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的相关数据。税务人员进一步计算发现,F公司自行计算的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销售货物数量,占全年产品总销售量比例高达95.8%,远高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西装鸡出成率84%。
发现疑点后,税务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要求其提供2018年度相关数据和材料进行举证说明。通过查看其提供的账务资料和相关凭证,税务人员发现,F公司2018年产成品的年初库存和期末库存规模相当。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仅依据手写的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购进毛鸡平均单价和进项税额扣除率,做了简单的计算列式,没有附上计算销售产品的详单。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初步判断F公司可能存在多计算销售货物数量,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诊断:多算销售货物数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7〕33号),F公司确定了如下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在确定F公司的计算公式没有问题后,税务人员要求F公司提供每月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所依据的当期销售货物明细清单。进一步调查后发现,F公司存在销售数量核算不准确的情况。
根据《肉与肉制品术语》(GB/T 19480-2004)和《鸡胴体分割》(GB/T 24864-2010)的解释,西装鸡的定义为:活鸡屠宰、放血、去除羽毛、头、爪和内脏后的整个躯体。也就是说,F公司销售的鸡毛、鸡头、鸡爪和鸡血等产品,均不应计入西装鸡的销售货物数量中。但是,F公司在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将除鸡毛、鸡血和鸡肠外的其他全部产品,都计算在了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之中,扩大了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进而扩大了进项税额。
最终,F公司对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共331.2万元。
处方:核算销售数量须准确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提高生产工艺和成本管理水平,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良性引导作用。企业在适用这一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注意按照核定扣除政策中列明的产品销售数量,来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能将其他副产品销售量计算在内,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本案例中,F公司发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财务人员错误应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增加了销售货物数量。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此政策进行正确的分析研究和解读,避免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业务脱节。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自查,避免发生涉税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建议企业建立与税务机关间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执行口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民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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