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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兼职所得,个税怎么计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次数: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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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事宜。其实,只要掌握好要领,从两处取得兼职所得,个税计算并不难。

案 例

张三是某集团的营销高管,兼任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的营销总监。2019年,A、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万元。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且个人承担部分为每月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张三向笔者咨询,年度终了后,自己是否还需补缴税款?

分 析

现实工作中,不少群体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采取累计预扣法按月预缴,并按照公式计算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那么,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来说,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呢?其中,对于累计扣除费用部分,可由扣缴单位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按每月5000元的扣除额计算扣除。累计专项扣除费用部分,应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单位,作为专项扣除费用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如果因个人在其他单位缴纳而未在本单位缴纳的,本单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专项费用扣除。

最值得关注的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也就是说,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双方需就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何处扣除达成一致。

结 论

张三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1500×12-3000×12=6000元,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从B公司获得工资、薪金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60000元,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60000×10%-2520=3480元。

A、B公司合计全年累计预扣预缴=180+3480=3660元。张三全年所得合并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2-5000×12-1500×12-3000×12=126000元,应纳税额=126000×10%-2520=1008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做了正列举。主要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张三全年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660元,低于其应纳税款,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因此,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税。

[作者单位:山东智汇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威德税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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