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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退役军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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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多个税收优惠文件,帮助退役军人再就业。但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招录退役士兵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未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从而面临少缴税款的风险。

C公司是一家主营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公司,2019年度招录7名退役军人,C公司在所属期为2019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性质一栏,填报“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税额填报525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应纳税额合计”填报570077.80元;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一般增值税”一栏税额也填报了570077.80元。由于C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中存在应纳增值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税款减免顺序为: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笔者理解,C公司适用21号文件允许减免税总额均已用于增值税的减免,且无其他抵减项目。但C公司当期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依据中“增值税税额”一栏的金额,并不等于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等于扣减后的增值税应补税额。笔者判断,C公司可能存在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填报错误,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风险。

究其原因,笔者发现C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学习政策,误以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就是扣减后的增值税实缴税额。21号文件对附加税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次序排在增值税之后;另一方面,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享受减免,则其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通俗地说,享受优惠的企业,其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应为,享受21号文件税款减免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C公司本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一般增值税”一栏税额不应该等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的570077.80元,而应该是享受税收扣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575327.80元(570077.80+5250)。据此,C公司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税款。

笔者发现,上述税务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忽略了21号文件对附加税费的特殊规定,以常规的增值税实缴税额为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为避免上述税务风险,笔者建议相关企业财务人员,仔细研读政策文件,认真参加纳税辅导培训,全面掌握政策要点,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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