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根据《公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据悉,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此次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力度加码,从10%提高到15%,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大了减税降费力度,有利于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减轻更多负担。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和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这是一项“双向受益”的新举措,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服务提供商能够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大其盈利空间;另一方面消费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或更优质的服务,从而刺激消费,对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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