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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阴阳合同说“不”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次数: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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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汽车4S店在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实施的东风,大搞促销活动的同时,玩起了阴阳合同的把戏。

北京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在她选车的过程中,频频有经销商向她提供购车“优惠方案”,优惠额度大小略有不同。其中,某汽车4S店销售人员向李女士表示,假如实际购车价(含税价,下同)为38万元,开票可以只写34万元,剩下4万元以个人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这样可以少缴约3500元的车辆购置税。

《车购税法》实施后,消费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取决于实际成交价,由于经销商促销、降价或资金回笼等需要,实际成交价通常低于厂家指导价。也就是说,按实际成交价计税的买车成本更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大利好。但部分经销商却将其视作推销的有利机会,以低开票价的假优惠诱导纳税人,就构成了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如果接受经销商提供的“优惠方案”,作为偷税的实际受益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提供“优惠方案”、低开发票的经销商也不可能置身事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购税法》放宽诚信假设的同时,税务机关加强了事后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利用车辆配置序列号和合格证电子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查找低开、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点,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因此,经销商应正面运用这一利好,不要耍小聪明。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果断对经销商的“优惠方案”说不,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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