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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次数: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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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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