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了与之相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中发布了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报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这一栏次的填写应分为三步。
第一步: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值得关注的是,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
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举例来说,某服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在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此时,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0+2.4=2.4(万元)。
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填报方式见文末表格。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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