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的发布,明确了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两种核算方式。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合伙制创投企业在实操中不能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从而带来税务风险。部分合伙制创投企业认为,其利润分配适用“先分后税”原则,未实际分红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真是这样吗?
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设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2019年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有盈利,那么,其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例如,合伙制创投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在2019年3月分配股息,则其需在4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体核算模式下,则以每一纳税年度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也并不准确,将“先分后税”错误理解成“不分不税”,认为只要企业不实际分配利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先分后税”原则的真正含义,指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先计算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由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年度有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企业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就归属于该合伙人的所得部分纳税。所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节点,不能单纯地按照对“先分后税”的错误理解,认为不实际分红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合伙制创投企业在协议中会约定先返本后分红,即企业有盈利,先用盈利扣除合伙人出资份额,剩余部分的盈利再向合伙人分配。那么这种处理下,是否按扣除返本后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合伙人认为返本部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返本后剩余的盈利部分才需申报。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不能以合伙协议的约定来改变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8号文件规定,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股权转让所得是以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股息红利所得以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算。在整体核算模式下,则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在两种核算模式下,合伙人所得遵循收入扣除相应原值或成本费用,而不能扣除合伙人出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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