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各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于3月8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据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有5项属于原本需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例如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纳税困难证明;办理资源税免予扣缴税款时,需提供从销售方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等。其余10项是纳税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例如办理免征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车船产权证;办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退出现役证等。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积极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着力构建和完善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让信用监管、风险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发挥更大作用,为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和压缩办税时间创造了条件。2018年底取消20项和此次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对不需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有些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予以替代,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证明等;有些可通过纳税人自行承诺的方式替代,如纳税困难证明等;多数可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如纳税人有关身份证明、机构证明或批准文件等。
《决定》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今后还将不断推出更多实打实、硬碰硬的便利化举措,全力服务和保障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并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公正监管和部门间联合监管,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高水准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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