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纳税人未区分土地用途,全额未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用税的现象。按照规定,对于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相关纳税人需要补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12号文件规定,能享受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房产和土地,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此,相关纳税人应严格区分房产、土地是否直接用于农产品交易。
同时,相关纳税人还需注意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2号文件规定,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请纳税人关注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同时建议关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是否确定有其他的可食用的农产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减免条件。
另外,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以备检查。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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