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商业用地,账面成本为50000万元(包括出让金、契税等为取得土地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年末尚未进行开发,那么2018年能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一个项目设立一个公司,开始经营期间没有收入只有费用支出,即使摊销也只是增加了企业的亏损额度,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发成本,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前的摊销问题。笔者认为,未经开发的土地成本,是可以进行摊销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也就是说,税法上承认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因此,笔者认为,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当月就可以摊销,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摊销,开发时,再将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在2018年日常账务处理中可以摊销的土地成本为1250万元(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40年摊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够少缴31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2019年1月开始开发该项目,那么企业只需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4875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即可。
关于此类事项,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要归集到开发成本的,最终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而存货不存在摊销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造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最好能够发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无形资产作出清晰的界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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