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2013〕1,变更本通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13〕)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财税〔54 号,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2015〕)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2017〕) 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111号、财税〔54号、财税〔87号和财税〔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111号和财税〔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2013〕2,增补本通知附件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013〕 1:分支机构名单(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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