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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年终奖个税过渡政策来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次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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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与综合所得按年征收的新税制相衔接。总体来看,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么继续延续,要么规定了过渡期或衔接政策,保持了基本稳定。”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通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本次政策不仅延续优惠,而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年终奖适用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照顾到了不同个体薪酬情况的适用税率差异。”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

  通知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照此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此外,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认为,新政策不仅仅理顺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过渡期政策,同时还对股权激励、年金、提前退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梳理,并给出了比较平缓的过渡期政策,有利于顺利贯彻落实新个税法,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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