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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