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91号文件的出台,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税收负担,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免税方式的选择
91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享受免税,但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种方式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方式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选择第一种免税方式,操作较为简便,但可能享受优惠的程度相对较小。如果选择第二种免税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较复杂,但享受优惠的程度相对较大,更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
例如,某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均符合91号文件的要求,2018年9月1日,银行向该小微企业提供1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在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发放两笔贷款:第一笔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60%。第二笔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20%。
如果选择第一种免税方式,第一笔贷款利息收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应缴增值税=(5000000×4.35%×160%)÷1.06×6%=19698.11(元),而第二笔可享受免税政策,对银行而言,这两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需缴纳增值税19698.11元。
如果选择第二种免税方式,第一笔贷款利息收入总额=5000000×4.35%×160%=348000(元),其中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对应的利息收入=5000000×4.35%×150%=326250(元),该部分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利息收入=348000-326250=21750(元),该部分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21750÷1.06×6%=1231.13(元),而第二笔可享受免税政策,对银行而言,这两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需缴纳增值税1231.13元。
笔者认为,多笔贷款利率水平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时,使用方法一和方法二的免税效果是一致的;多笔贷款利率水平均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时,方法一完全无法享受免税政策,方法二却有一定的免税空间;多笔贷款利率水平混杂情况下,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贷款,方法一和方法二效果一致,高于的贷款只有方法二可享受免税。虽然不论利率水平是否高于150%,方法二在免税效果上均是较优的。但笔者提醒,银行仍需要结合自身系统改造难度、工作量、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另外,金融机构需注意,91号文件规定,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但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意免税期限
91号文件规定,免税时间为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如果在2018年9月1日之前,金融机构已经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2018年9月1日又针对同一户追加小额贷款时,需要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笔者认为,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贷款利息,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在政策执行开始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假定某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均符合91号文件要求,2018年5月1日,银行向该小微企业提供1000万元授信额度,6月1日,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浮20%。10月1日,银行在授信额度内继续向该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400万,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笔者认为,银行第一笔贷款在6月1日~8月31日取得的利息收入仍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笔贷款在9月1日之后剩余期限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按新政策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注意事项
91号文件还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享受优惠政策的商业银行应预先考虑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加强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和风险控制,设计、保存好业务材料,避免将来因无法通过监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务量巨大,考虑到客户身份、贷款额度、利率、独立核算、减免期限及与其他优惠政策并行等多个限制条件,应通过对信贷系统和账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减免数据的提取和免税操作。
由于在政策优惠期限内是否符合免税要求在监管通报前存在不确定性。笔者建议,系统改造应设置减免政策可选择参数:当达到免税条件时,选择减免优惠参数,减免数据独立核算;当不符合减免条件时,依然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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