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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汇河南所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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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
  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12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五、施行日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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