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消费者因所购机动车无法挂牌,现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根据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中有“退车发票”一项,但4S店却将此发票作废了。在案例中4S店作废发票的做法正确吗?车辆退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违规作废发票的涉税风险有哪些?笔者对这几个疑问作如下整理。
4S店作废发票的做法是否正确
机动车发票可以作废的情形仅限于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此案例的情形完全不符合作废发票的情形,而应该严格按发生退货的情形处理。显然,4S店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中的第五款规定,《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车辆退回,如何正确处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生机动车销货退回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如何开具呢?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中的第四款规定,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违规作废发票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4S店(车辆经销商)违规作废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违规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果因此少缴纳税款,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33.html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2号楼1103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