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

联系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最新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10-10 浏览次数:55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豫税公告〔2026〕2号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豫税发〔202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豫税公告〔2026〕2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豫税发〔2018〕28号)同步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299.html

0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地址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5层1502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

二维码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