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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2025年11月热点问题(河南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12-11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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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一、征收管理

  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您好,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

  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

  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误收多缴退税?

  您好,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一、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提醒】在处理误收多缴退税前,通常需要办理更正申报,以确保退税申请的依据正确无误,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的退税失败或延误。

  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二、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路径: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办理。

  (二)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4.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5.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以下步骤: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选择对应的省、市、区、街道,按实际情况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二、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如纳税人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办理。

  三、反馈。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方式登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办理。

  二、社保费

  7.如何查询缴费人个人社保参保证明?

  您好,社保参保证明是记录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重要文件,对于就业、购房、贷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查询社保参保证明的一些方法,缴费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查询。

  一、通过电子社保卡:登录电子社保卡,在“首页”-“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输入密码后即可进入服务页面。

  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录后,选择“凭证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根据本人选择的参保地、险种类型等即可在线查询打印本人在该参保地的个人社保参保证明。

  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个人服务”-“社会保障”-“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百度)“服务”-“社会保障”-“社保信息查询”-“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四、地方人社服务平台:如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可以通过注册登录后,选择“查询打印”-“证明打印”-“养老参保证明打印”进行查询。

  五、其他渠道: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云闪付、人社部门APP、服务银行APP等渠道也可申领电子社保卡,进而查询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费?

  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费,缴费人可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一、线上渠道为:

  (一)新电子税局

  通过新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业务”模块注册完成登录验证后,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缴费”,进入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或页面下方的【办&查】-【社保业务】,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进行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登录时显示当前登录人的身份信息,或点击“是否为别人代缴’’,输入被代缴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或直接选择家庭成员。

  点击进入“选择参保信息”,查询出相应险种的缴费信息及补缴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缴费人信息及缴费金额,选择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三)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河南税务”等关键字。打开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所需申报缴纳的险种进入后,本人缴费则点击“查询”,为家人代缴则点击“是否代缴”输入信息点击“查询”,点击 “选择参保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信息并进行缴费。数据来源包含经办核定和税务生成两种类型,需要分别进行申报。否则会提示缴费失败,支付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时,确认缴费失败约一周后,已交费额会通过原路返还,届时重新缴费即可。

  二、线下渠道为:

  (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

  (二)十二家合作银行网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9.员工离职的社保费业务如何办理?

  您好,用人单位涉及职工离职的,应及时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人社、医保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当月实时向税务部门传递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名下的停止缴费信息,税务部门不再生成停止缴费月份后的预处理信息。

  若在人社、医保部门已办理完相关手续,电子税务局仍产生预处理信息,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排查:

  一、核实人社、医保部门系统中“终止缴费年月”是否填写有误;

  二、核实相关职工的停止缴费信息是否传递至税务部门,若未进行传递联系人社、医保部门完成传递;

  三、若排查以上均无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三、发票管理

  10.如何查验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

  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

  11.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

  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

  (一)承租方申请

  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

  (二)出租方授权

  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

  (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

  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

  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

  (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房屋租赁合同;

  (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12.如何红冲发票?

  您好,发票红冲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冲红。如出现数电发票开具有误的情况,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具体操作步骤:

  1.电子税务局:开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

  2.电子税务局APP:开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更多】-【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

  1.电子税务局:开票方或受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即可。

  2.电子税务局APP:开票方或受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更多】-【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即可。

  四、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您好,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您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按季申报

  以季度销售额判断是否免税。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即使某个月超过10万,普票部分仍可免征增值税;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即使某个月不超过10万,该月对应的销售额也不免税。普票部分、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二、按月申报

  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专票部分按1%开票的,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部分按3%开票的,按3%缴纳增值税。

  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普票部分、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1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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