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提出,总公司派遣员工前往分公司出差,相关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可否在分公司报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因此,就法人企业而言,差旅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涉及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涉及跨区利益,应如实核算各自费用支出,从而准确获取总、分公司的“资产总额”等三因素数据,以保证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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