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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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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发文字号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

财税〔2003〕86 号

3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 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3〕87 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第一、三、四、五、七条

财税〔2006〕65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 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7〕1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 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二)项

财税〔2016〕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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