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比财税〔2014〕75号文件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财税〔2018〕54号文件主要变化有:
财税〔2014〕75号文件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十大行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十大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区别在于十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而其他企业只有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才能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除了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外,还有如下三项税收优惠:一是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区分十大行业和非十大行业;二是该设备、器具没有规定用途,即使不是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也可以一次性扣除;三是该设备、器具范围较大,一提到设备、器具,首先想到的是生产用机器、工具等,但该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汽车、家具等固定资产,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都可以一次性扣除。
若超过500万元,仍然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执行。即十大行业新购进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不区分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其他行业新购进超过5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则不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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