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一、个人所得税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已经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月?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如果您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个人所得税无需汇算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4.个人出租商业用房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您好,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费用和税金按以下次序扣除: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您好,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6.个税APP提示员工有两处工资薪金均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系统只准许扣除一个单位,如何操作?
您好,该提示是为了纳税人准确享受减除费用扣除,经梳理纳税人信息后发送的。请纳税人自行核实是否存在多个单位扣除5000元/月减除费用的事项,如存在该情况,建议及时确认减除费用的扣除单位,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如确认填报无此情况,请忽略。
7.个税汇算进度一直是审核中,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添加外省企业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目前支持在同一扣缴端中添加不同省市的扣缴单位以及在同一扣缴端中添加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不同登记主体。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已添加企业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该企业所在省、市,输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企业即添加成功。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流程如下:
单位办税人员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进入。点击【新增报告】跳转新增报告界面。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将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点击【继续办理】即可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界面。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系统未自动完成报验,单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进入功能模块办理。
9.在个税APP汇算之后,如何作废重新申报?
您好,年度汇算申报成功后,若未发生已缴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登录个税APP点击【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作废】-【确定】。
注意:年度汇算期间每月纳税人可远程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10.申报个税时发送申报按钮显示灰色无法申报,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按钮灰色无法申报,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网络连接异常。请确保设备正常连接到互联网,排除网络故障。
二、不在申报期内。请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三、纳税人资格异常。请确保您已具备纳税人资格并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完成注册和认证。
四、人员状态未报送或者报送失败。申报前置步骤如未完成,系统不允许申报。请根据系统提示的人员信息,核实是否正确、是否报送成功。
五、申报信息异常。如关键数据存在问题,系统不允许申报。请仔细核对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漏填、错填情况。有无累计减除费用6万人员与上一属期申报不一致情况。
六、如提示“以下人员未计算税款”,是因为没有税款计算或没有计算成功。请重新点击一下【税款计算】,再申报。如点击【税款计算】后弹出错误提示,请根据提示信息先做处理,再申报发送。
七、申报状态异常。如有往期未提交或未处理完的申报,可能影响当前申报。请先处理未提交或未处理完的申报。
如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征收管理
11.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12.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是否有次数限制?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以下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个人代开发票目前没有次数限制。但如果个人频繁代开,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持续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纳税。
13.新设立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吗?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界面后,系统根据您的历史备案信息自动判别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二)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三)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菜单后,系统根据您的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二)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14.个体户从事的业务属于季节性业务,能否转为核定征收?
您好,纳税人已具备查账征收能力的,一般不应再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形式,建议您继续采用查账征收依法如实申报。具体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15.逾期申报如何处理?有滞纳金吗?
您好,逾期申报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以下路径: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
(二)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申报完成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经营所得补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补申报申报。
三、社保费
可通过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办理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的1%的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红冲重开税率是多少?
您好,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征收率发票有误,且已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了红字发票,需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具体步骤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或【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申请】进入税率申请调整界面;
二、选择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申请类型等条件,输入条件和申请理由,在“附件”中勾选下载《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进行填写上传。录入附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三、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到过往提交的调整申请,您可以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对应的记录,点击“申请详情”可详细查看税率调整记录。
注意事项: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7.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8.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没有超过30万可以享受免税吗?
您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按季申报
以季度销售额判断是否免税。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即使某个月超过10万,普票部分仍可免征增值税;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即使某个月不超过10万,该月对应的销售额也不免税。普票部分、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二、按月申报
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专票部分按1%开票的,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部分按3%开票的,按3%缴纳增值税。
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普票部分、专票按1%开票的部分,按1%缴纳增值税。专票按3%开票的部分,按3%缴纳增值税。
19.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0.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有分包款,可以扣除分包款后再预缴增值税吗?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地 址:http://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151.html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2号楼1103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