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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2025年3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浏览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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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一、增值税

  1.月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申报?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

  一、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已经过申报期: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季度生效后的月份(2024年3月)需要完成进项勾选,完成一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申报后,再进行生效当月(2024年2月)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季中(例如2024年2月2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还在申报期:

  方法一:新电子税局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3年12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1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月(2024年2月)申报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生效次月(2024年3月)需要先勾选生效当月(2024年2月)所属期进项后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

  方法二:与第一条操作方法一致。

  三、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次月生效(2024年3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一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24年4月)必须先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下一季度初第一个申报期(2024年4月)需要先完成上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再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季初(例如2024年4月5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4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需要在生效当月(2024年4月)的申报期(2024年5月)完成上月(2024年4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并在申报期(2024年5月)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您好,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不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况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个税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形:

  一、购进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购进或者自制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

  三、购进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的,适用增值税税率13%。

  二、个人所得税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您好,住房贷款的扣除主体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的时限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7.个税年度汇算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吗?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8.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如何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然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

  9.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10.首套房出售之后又重新贷款购房,仍为首套贷利率,新购住房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依旧给予了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1.升学衔接期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2.个人所得税汇算添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如何处理?

  您好,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可能是行政区划更新,建议纳税人在个税app——我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界面重新维护户籍所在地,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3.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解决?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4.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实际有配偶,如何处理?

  您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但实际情况已婚,可能是信息未更新或填报错误导致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一、检查并更新个人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首页【我的】—【家庭成员】,查看配偶信息是否准确,如不准确可点击对应信息修改或添加,输入配偶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二、更正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若涉及以下专项附加扣除,需确保配偶信息已正确关联:

  (一)子女教育:需填写配偶身份信息。

  (二)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若选择“共同借款”或“共同承租人”,需填写配偶信息。

  (三)大病医疗:若选择由配偶扣除,需关联配偶信息。

  更正方法:

  进入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首页-【重点服务推荐】- 【专项附加扣除】—【我要查询】,填报记录选择对应年份,找到需修改的扣除项目,点击“修改”— 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将配偶状态变更为“有配偶”并关联已录入的配偶信息。若配偶信息未显示,需返回“家庭成员”模块检查是否遗漏录入。

  三、重新提交年度汇算

  全部项目信息修改后,返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新填报。

  系统将根据更新的配偶信息重新计算税款(可能涉及退税或补税)。

  四、联系税务机关

  若以上操作后仍提示错误,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处理。

  15.个税APP申请退税时提示审核未通过,纳税人已更正信息该如何处理?

  您好,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

  3.您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时纳税人拒不配合。

  具体原因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下方【消息】模块进行查看。

  您修正相应信息后,可再次申请退税。

  四、征收管理

  16.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 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17.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8.逾期申报如何处理?有滞纳金吗?

  您好,逾期申报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以下路径: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

  (二)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申报完成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经营所得补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补申报申报。

  三、社保费

  可通过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办理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9.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是否有次数限制?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提供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线上办理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发票。

  注意: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票。

  个人代开发票目前没有次数限制。但如果个人频繁代开,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持续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纳税。

  20.定额发票加盖公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您好,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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