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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2024年8月热点问题(河南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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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2024年8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4-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一、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分以下情形填写申报表:

  (一)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按月申报,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医疗服务(门诊)”“医疗服务(住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票,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您好,根据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免征吗?

  您好,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蔬菜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二、鲜活肉蛋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发票管理

  6.个人如何代开发票?

  您好,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代开数电票路径如下:自然人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7.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8.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9.销售二手车,如何开具发票?

  您好,企业类型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正确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范围。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的纳税人均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生二手车交易时,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为购销双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

  二手车经销企业,一是从自然人处收购车辆,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特定业务选择“反向开具”;二是向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特定业务选择“正常开具”,消费者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

  10.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1.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您好,线上发票真伪查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1.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可查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然后点击【发票查验】可进入该模块。

  可以查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左上角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右上角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可查询纳税人在河南省内领用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12.定额发票如何查询?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

  三、数电票

  1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开具数电蓝字发票?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数电蓝字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纳税人可选择【发票填开】模块内的【立即开票】、【扫码开票】、【复制开票】、【批量开票】开具蓝字发票。

  14.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应如何冲红?

  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15.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办理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数据概览】中的“去调增”,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操作流程:

  1.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2.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3.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以随行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16.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备注信息该如何填写?

  您好,数电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添加备注信息:

  一、通过特定业务信息栏,自动带出备注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发票填开】的“立即开票"功能,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对应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相当于目前纸质发票必填的备注栏内容),票面左上角自动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发票备注栏中自动带出相关信息,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二、通过销售方信息勾选“是否展示”,自动带出备注

  开具数电票时,销售方的相关信息自动带出,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是必填项,开户行和地址等信息都是非必填项,如果想要在票面展示销售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1.电子税务局中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票界面。在销售方信息勾选“是否展示”。

  2.勾选会提示:“勾选后,开户银行及账号将展示在备注栏,您可在发票预览查看。”点击“我知道了”。

  3.在勾选了“是否展示”并开具完整数电票后,购买方收到的票面“备注栏”就会直接展示出银行账号信息,方便购销双方核实查看。

  三、通过设置附加信息以及场景模板,选择添加备注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开票信息维护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附加信息维护】,对开票信息中的附加信息以及场景模板进行维护,在开票时根据需求选择预设的附加信息或场景模板来填写备注信息。

  四、在备注栏直接添加备注

  税务机关对数电票备注栏信息没有具体规定的,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数据要素外自行增加的发票数据要素,可通过备注栏直接录入。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17.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四、征收管理

  18.新办纳税人如何进行信息确认?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新电子税局暂未启用“新办智能开业”功能,纳税人办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业务(即“税务登记”)前,需要在新电子税局网页端右上角点击登录后,选择“自然人业务”,点击左下角进行用户注册,注册登录后在左侧【特色业务】下办理。

  办理路径:【特色业务】-【新办纳税人套餐】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9.税务信息变更,如何处理?

  您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部分信息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

  一、涉税市场信息变更操作。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1.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2.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1.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2.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

  3.“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20.河南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什么业务?如何办理?

  您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以下业务: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新增报告】跳转新增报告界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二、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局报验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点击【查询】,根据纳税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查询到相应数据,点击【报验登记】。跳转到报验登记页面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报验登记。

  三、预缴税款

  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套餐入口进入预缴申报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二)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若为报验户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在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可将“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项目选择为“是”,系统将自动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反馈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电子税务局反馈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点击【查询】,下拉选择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系统自动带出关联的“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

  跳转至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勾-选对应预缴税款信息,点击【确认】。如需补充预缴税款信息,点击【增行】,填写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相应数据。如需删除预缴税款信息,勾选相应数据点击【删行】。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21.新电子税局如何登录?无法登录如何处理?

  您好,新电子税局登录方式如下:

  方式一:网页登录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左上角“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点击进入,跳转后右上角点击【登录】进入登录页面。

  方式二:网址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8443

  通过网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进入登录页面。

  新电子税局操作时无反应,您可以排查如下几个原因:

  一、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默认浏览器版本。推荐使用谷歌Chrome84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其他可用浏览器为微软IE11版本及以上、微软Edge84版本及以上、火狐Firefox83版本及以上、苹果Safari14.1版本及以上、360安全浏览器14及以上版本等(不要使用360兼容模式)。

  二、检查是否有软件拦截,需要选择始终允许或者允许弹出。

  三、系统卡顿。可以尝试重新登录、清理浏览器缓存、换时间段等方式进行申报。

  22.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异地预缴?

  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行申报: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套餐入口进入预缴申报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一、注册地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的步骤是:

  1、您可以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企业业务”入口进行登录

  2、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入。

  3、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税源信息,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填表式申报、列表式申报。当系统弹出提示信息时,请先仔细阅读相关内容,点击确定(继续办理),点击取消(退出到首页)

  (一)单税源-填表式申报模式:

  1.进入填表页面之后,纳税人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或补录相应报表栏次金额。

  2.纳税人对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完成申报操作。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点击“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二)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1.若税源所在街道乡镇存在多个城建税税率或者税源所在街道乡镇已根据行政区划、街道乡镇配置多个不同税率,则页面上会要求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若税源所在街道乡镇不存在多个城建税税率,则页面不展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认界面。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2.在税源信息展示界面,纳税人可以看见自己本企业存在的所有税源申报信息,包括可以进行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建筑服务)的税源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查询条件“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筛选,直接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税源。

  3.纳税人为报验户(存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可选择“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4.(1)纳税人可以点击单个税源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展示当前选中税源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可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纳税人勾选需要进行申报的税源明细,可单独勾选,也可以一次申报最多支持5条的勾选,对勾选进行批量申报。

  (2)纳税人也可以单独选择某一税源信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页面对相关申报数据进行查验修改。

  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若勾选的税源在申报所属期内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确认申报。

  6.确认申报,进行申报表预览。

  7.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一键报”进入申报提交界面。

  8.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二、非注册地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的步骤是:

  非注册地企业登录包含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和跨区税源登记身份登录,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通过【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进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

  进入功能后,根据您的税源信息,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填表式申报、列表式申报:

  (一)单税源-填表式申报模式:

  1.若该申报所属期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不存在则直接进入步骤2),确认继续申报或需要调整税款所属期,请点击“确定”。

  2.进入申报界面,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您的实际经营不符,您可在相应报表栏次进行补录修正。

  3.最终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进行申报操作。申报成功后,您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二)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1.在税源列表展示界面,可以看见当前身份所对应的税源申报信息,您可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您的实际经营不符,您可点击操作栏“修改”进行补录修正。

  2.点击“修改”后弹出信息确认与补录弹框,您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补录修正,调整完毕,点击“确定”返回列表主界面。

  注:若您为报验户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可选择“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是,系统将自动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3.勾选需要进行申报的税源明细,一次申报最多支持勾选5条,系统将对勾选记录进行批量申报。

  4.勾选完毕,点击“下一步”,若勾选的税源在申报所属期内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不存在则直接进入5)报表预览),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您点击“确定”后,进行报表预览。

  5.预览申报表,对申报数据再次确认,点击“一键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

  6.申报成功后,您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7.若您需要进行其他报验户/跨区税源户预缴申报,可在“首页-身份切换-跨区域办税”切换对应报验户/跨区税源户登录办理。

  23.如何在新电子税局添加办税人员?

  您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1.如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功能集是根据选择的身份类型默认展示所选身份具有的所有功能,点击“全选”一次选择所有功能)。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等待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2.如需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3.如需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2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备案财务制度?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

  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二)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二、如为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纳税人对其进行修改。

  2.纳税人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4.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注意事项:

  1.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纳税人可修改。

  2.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25.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信息?

  您好,新电子税局可以通过【首页】-【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纳税人认定税费种的征收项目、征收子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征收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主附税标志、征收代理方式、行业、缴款期限、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等12项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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