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说?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是指: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增值税申报时,提示比对不通过,如何处理?
您好,若系统出现“提示类申报比对不通过”,纳税人可以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修改报表】;也可以点击【强制保存】,比对不通过数据形成后台记录,纳税人可通过更正申报表,消除比对异常记录。
4.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5.个税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好,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您好,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资料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份。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下载、填报说明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
二、个人所得税
7.个税汇算的退税申请提交后,退税款多长时间能够到账?
您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记录】-【已完成】中,点击您的申报,选择【退税记录】,点击【当前状态】,查看您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进度。如果显示“国库处理完成”,因部分银行小额到账无短信提醒,建议您查询“国库处理完成”日期前后,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退税到账情况。如果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通过”,请您耐心等待税务机关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需经过必要的核对程序,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要联动办理。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安全收到退税款,还要校验纳税人填报的银行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整个链路较长。
8.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一、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二、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四、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每孩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9.升学衔接期间,父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个税汇算无需汇算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11.个税退税必须填写本人银行卡吗?
您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
12.个税汇算审核不通过,如何处理?
您好,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站内信中及时查看并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如果税务机关与您联系,请您配合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3.纳税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您好,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4.个税汇算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吗?如何办理?
您好,个人所得税汇算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15.个税汇算提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异常,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汇算时提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异常,需要您确认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修正或完善相关信息,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个税汇算清缴截止到什么时间?
您好,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7.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后还能修改吗?如何修改?
您好,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二、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三、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注意事项如下: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三、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五、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18.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无法享受优惠,如何处理?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如您出现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请您检查您的基础信息填报是否准确,如填报有误,请修改相关信息。如您确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系统将无法为您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如信息填报无误且符合条件但系统无法自动享受,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9.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需要备案吗?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吗?
您好,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
您好,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1.23年底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吗?
您好,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23年底新成立的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征收管理
22.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2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24.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地市经营的,应按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5.如何签订三方协议?提示签约失败如何处理?
您好,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模块签订三方协议。
当您在纳税申报时遇到提示签约失败,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核对信息:确保您在电子税务局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与银行实际信息一致。
(1)账户名称:检查“纳税人名称”与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需要修改。
(2)银行账号:确认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否正确,如果有误,需要更正后重新验证。
2.检查签约情况:如果已签订过三方协议,但系统提示未签订,可能是信息未同步或存在错误。
(1)重复签约:检查是否有重复签订的协议,如果有,需要撤销重复的协议。
(2)户名错误:如果纳税人名称变更,需要在变更前先撤销协议,再变更名称,最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3)账号错误:如果银行账号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
3.处理验证失败:如果三方协议验证失败,可以根据错误提示进行处理。
(1)通讯超时:如果是系统网络异常导致,建议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查看结果。
(2)扣款锁定:确认税票是否被作废,或者在【税费缴纳】中未缴税页面显示“扣款锁定”,需要手工解锁。
(3)预算科目代码不一致:可能在做税种核定时未及时调整税款国库等信息,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商进一步查询原因。
4.联系开户银行:如果上述步骤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联系开户银行进一步查询原因。
(1)账户状态:可能开户银行对账户进行风险管控,不允许扣款,需要联系开户银行解决。
(2)账号、户名不符:如果纳税人变更了纳税人名称,导致签约信息中旧的名称和银行系统新的名称不一致无法扣款,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
5.联系税务机关:如果问题依旧无法解决,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6.使用备用方案:如果三方协议暂时无法使用,可以考虑其他缴款方式。
河南省新电子税局目前支持“银行端(查询缴款)”,银联缴款,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
26.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电子税务局
27.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1.如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功能集是根据选择的身份类型默认展示所选身份具有的所有功能,点击“全选”一次选择所有功能)。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等待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2.如需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3.如需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28.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您好,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二、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三、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注意事项如下: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三、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29.电子税务局签订过三方协议后,扣款时仍显示未签订,如何处理?
您好,当您在纳税申报时遇到提示未签订扣款协议,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核对信息:确保您在电子税务局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与银行实际信息一致。
(1)账户名称:检查“纳税人名称”与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需要修改。
(2)银行账号:确认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否正确,如果有误,需要更正后重新验证。
2.检查签约情况:如果已签订过三方协议,但系统提示未签订,可能是信息未同步或存在错误。
(1)重复签约:检查是否有重复签订的协议,如果有,需要撤销重复的协议。
(2)户名错误:如果纳税人名称变更,需要在变更前先撤销协议,再变更名称,最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3)账号错误:如果银行账号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
3.处理验证失败:如果三方协议验证失败,可以根据错误提示进行处理。
(1)通讯超时:如果是系统网络异常导致,建议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查看结果。
(2)扣款锁定:确认税票是否被作废,或者在【税费缴纳】中未缴税页面显示“扣款锁定”,需要手工解锁。
(3)预算科目代码不一致:可能在做税种核定时未及时调整税款国库等信息,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商进一步查询原因。
4.联系开户银行:如果上述步骤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联系开户银行进一步查询原因。
(1)账户状态:可能开户银行对账户进行风险管控,不允许扣款,需要联系开户银行解决。
(2)账号、户名不符:如果纳税人变更了纳税人名称,导致签约信息中旧的名称和银行系统新的名称不一致无法扣款,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
5.联系税务机关:如果问题依旧无法解决,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6.使用备用方案:如果三方协议暂时无法使用,可以考虑其他缴款方式。
河南省新电子税局目前支持“银行端(查询缴款)”,银联缴款,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
30.新电子税局如何切换身份?
您好,新电子税局切换企业身份办理路径:右上角点击【身份切换】,在该模块切换与当前登录人员身份关联的其他企业。选择一条关联企业信息,点击【切换】按钮切换至该企业,无需重新登录。
31.如何在新电子税局查询申报记录?
您好,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可以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对已申报的数据和记录进行查看打印。
32.新电子税局在哪里勾选发票?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勾选确认”模块对发票进行用途勾选、用途确认等。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选择【发票勾选确认】可进入该模块。
33.如何在新电子税局新增办税人?
您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1.如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功能集是根据选择的身份类型默认展示所选身份具有的所有功能,点击“全选”一次选择所有功能)。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等待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2.如需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3.如需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34.新电子税局在哪里备案财务会计制度?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
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一)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对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二)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二、如为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纳税人对其进行修改。
2.纳税人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4.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注意事项:
1.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2.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35.新电子税局如何打印完税凭证?
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
二、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
1.点击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
2.点击【展开】,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进行查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需要首次转开完税证明时:“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否’,“是否补打”选择‘否’。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首次换开完税证明的:“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是’,“是否补打”选择‘否’,并选择“扣缴人、委托方”(仅适用于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业务)。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是否补打”选择“是”,。
3.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4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如需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2)如需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①点击【预览】,系统跳转至预览开具界面。
②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5.开具成功后,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也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6.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二)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需要申请对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可点击【展开】,选择开具类型为明细或汇总。
2.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3.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选择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2)选择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点击【预览】,系统跳转至预览开具界面。
2)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4.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六、社保费
36.如何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您好,河南省用人单位缴费工资调整需按照年度区分:2024年4月及以后的工资调整向税务部门申报;2024年4月以前的缴费工资调整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调整的方式:
(1)每年4月至6月可使用【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年度缴费工资,7月以后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只允许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工资,其他人员如需调整缴费工资的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调整需提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职工签字、单位签章),如调整上一年度以前的历年缴费工资则需提供法院文书或劳动仲裁书。
(3)已申报缴费的社保费原则上只允许调增缴费工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社保费在哪里申报?
河南省老电子税局社保费申报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
河南省新电子税局社保费申报缴纳路径:【首页】-【地方特色】-【社保费申报】
38.如何查询社保缴费明细?
您好,河南省新电子税局可在【缴费工资申报记录】模块查看职工缴费工资明细,在【预处理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职工缴费明细。
39.如何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您好,河南省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申报社保费,缴费人可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线上渠道为:一、电子税务局;二、河南税务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线下渠道为: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12家合作银行网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一、线上渠道中电子税务局操作方法: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业务办理”模块注册完成登录验证后,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社保费申报”模块。操作流程:进入菜单后点击“查询”,在列表中勾选养老/医疗缴费信息后,点击“扫码扣款”,然后扫描二维码进行扣款操作。
二、线上渠道中河南税务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进入菜单后,本人缴费则点击“查询”,为家人代缴则点击“是否代缴”输入信息点击“查询”,点击 “选择参保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信息并进行缴费。数据来源包含经办核定和税务生成两种类型,需要分别进行申报。否则会提示缴费失败,支付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时,确认缴费失败约一周后,已交费额会通过原路返还,届时重新缴费即可。
40.社保增减人员,如何调整?
您好,河南省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办理增员后,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工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申报。
如果新增职工信息未传递至税务部门,您可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因。
用人单位涉及职工离职的,应及时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人社、医保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当月实时向税务部门传递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名下的停止缴费信息,税务部门不再生成停止缴费月份后的预处理信息。
41.用人单位增员,如何进行社保工资申报?
您好,河南省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申报缴费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职工若需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分险种)】模块申报。
42.如何打印社保缴费凭证?
您好,河南省打印社保费缴费凭证方式如下:
一、线上渠道社保费缴费后可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河南省新电子税局:第一次打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社保费)】,补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补打(社保费)】;
河南省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第一次打印【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开具】,补打【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补开】;
二、办税服务厅:现金缴款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三方协议扣款的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3.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单位缴费人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前。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各地市缴费规则不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执行“一年缴一次,今年缴费,次年享受待遇”规定,且征期一般在每年9月至12月,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地市规定,建议缴费人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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